本報訊(記者林靖)親友間相互借款很平常,但雙方多未明確約定資金使用期限和利息,待要求還款時提出上述要求,極易引發糾紛。徐某因購車借款拖欠未還,王某起訴索賠,卻因當初與朋友約定不明,導致索賠訴前利息損失未獲法院支持。
  原告王某與被告徐某是朋友關係,徐某去年12月16日以購車為由,向王某借款10萬元,徐某出具欠條。此後王某多次催要,但徐某一直拖延還款,王某遂起訴要求還款,並賠償去年12月25日起計算的利息損失。
  徐某雖同意償還,但表示無資金實力,且沒約定利息,所以不同意付利息。
  法院認為,徐某應還本金10萬元,但對於王某主張的利息損失,因雙方並未約定還款期限,依據法律規定,債權人有權隨時主張,但應給債務人合理準備期間。王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徐某主張還款,故此次訴訟應視為其首次向徐某提出還款要求。法院對訴前的利息損失主張不予支持。 J151  (原標題:朋友借錢約定不明確索賠利息未獲法院支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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