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:一名男子無證駕駛摩托車出車禍,致使自己及他人受傷,被行政拘留後,未料在拘留所里“發病”,後來經救治無效死亡。作出拘留決定的公安局以及收拘的拘留所該不該承擔責任?昨日,該案在廣州市中院二審開庭。此前,增城市法院一審判決增城市公安局、增城市拘留所賠償死者家屬損失共約35萬元。
  案情回顧
  拘留後意外死亡
  2012年12月22日6時10分,劉國歡在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,駕駛沒有牌照的摩托車沿增城市小正公路由東往西行駛,行至花園村路段時,摩托車碰撞到同方向在前面行駛的自行車尾部,造成劉國歡及自行車車主受傷,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。
  當天,劉國歡在接受交警詢問時,反映腳部受傷,稍後他被送往醫院治療。由於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,他當天被增城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1000元。
  劉國歡隨後被送交增城市拘留所收拘。收拘的當天,沒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增城市拘留所民警張某對他進行了健康檢查。
  未料,次日7時,同處一室的多人發現劉國歡沒有起床,也不理會室友,便報警。增城市拘留所接警後,派沒有執業醫師資格的民警莫某對劉國歡進行治療。當天中午約1時,劉國歡被送至增城市醫院治療,因病情嚴重,後轉入廣東三九腦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3年1月3日。由於醫療費用巨大,劉國歡後被轉至增城市中醫院住院治療,三天后出院。同年1月8日,劉國歡死於家中。廣東三九腦科醫院在診斷中確認,劉國歡為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、肺部感染、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。
  2013年5月,劉國歡的妻子、女兒及母親共三人向增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,該局隨後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書。三原告據此將增城市公安局、增城市拘留所告上法庭,認為兩被告對劉國歡的死亡難脫其責,“拖延搶救時間太久”等。
  一審判決
  家屬獲賠償35萬
  法院認為,劉國歡所受的傷害是因交通事故造成,其無證駕駛是事發的直接原因。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他在該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,因此劉國歡對自己死亡的後果負主要責任。鑒於其死亡與增城市拘留所的違法執法有關,增城市拘留所應負次要責任。
  就此,法院分析稱,增城市拘留所在收拘時,未委派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對劉國歡進行健康檢查,導致其腦部出血未被髮現,延誤搶救時間而死亡,該執法行為違法;另外,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八中隊和增城市拘留所在決定拘留和收拘時,知道劉國歡在事故中跌倒受傷,但其警員因疏忽大意未對其身體進行全面檢查,導致劉國歡腦部出血未被髮現,八中隊和增城市拘留所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;此外,劉國歡被收拘後,出現精神差、食量少、嘔吐等不適癥狀,增城市拘留所在每20分鐘巡視一次時卻未及時發現,在管理上存在過失。增城市法院一審判決增城市公安局、增城市拘留所共同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、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約35萬餘元給劉國歡的三名家屬。該判決引發上訴,昨日在廣州市中院二審開庭。編輯: 鄔嘉宏  (原標題:車禍受傷拘留期滿死於家中 家屬狀告延誤搶救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y09byuaj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